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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这笔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以及《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由此可见,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退还对企业现金流产生一定积极影响,增加企业现金流,缓解资金回笼压力,但实质上未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对企业的损益不产生影响,不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也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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