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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析

我省公布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发布时间:2025-10-20 10:04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的决策部署,统筹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着力稳定扩大就业和推动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统一政策规定,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联合发布2025年度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

每年省统计部门确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后,都要相应调整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省四部门通知明确,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标准按24762元执行,下限标准按4952元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关系每一位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和长远保障。按照政策规定,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标准的,按上限标准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下限标准的,按下限标准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在公布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

为最大限度减轻部分参保单位及职工当期缴费压力,省四部门通知明确:对于因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产生的补差部分,参保单位及职工可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分次或一次性缴清。在此期间,不加收任何滞纳金和利息。

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后,我省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继续加力落实,形成稳定就业和促进社保的良性互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扩岗补助、稳岗返还、社保补贴等多项补贴。今年1-8月,全省已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1.6亿元、稳岗返还19.1亿元、社保补贴29.28亿元,有力支持了企业稳岗扩岗和劳动者就业创业。

参保人员如需进一步了解政策详情,可拨打人社服务热线12333、医保服务热线12393、税务服务热线12366,或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服务大厅咨询。


关于《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的解读

时间:2025-11-24    来源:政策法规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税,促进税务干部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2012年6月,原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以联合规章的形式发布《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对象、行为设定、处分种类和幅度,对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从法律层面明确规范公职人员处分行为;税务总局结合税收征管形势要求,提出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要求,深入实施税费征管“强基工程”。《规定》部分内容已不完全适应国家机构改革、上位法规定和税收执法实践,为此,税务总局对《规定》进行了修改。

二、《处分规定》主要内容

《处分规定》共五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规定立法目的、制定依据、适用对象、基本原则、适用原则等内容,明确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工作原则(第一章)。

二是规定处分种类和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明确关于处分的种类、期间、从轻或者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从重处分的适用,规定集体决定中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共同违法处理等内容(第二章)。

三是完善违法行为及其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有关税收业务违法行为情形,对照《政务处分法》量责规定,分情形明确税收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第三章)。

四是规范处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明确调查权限、调查人员、处分决定主体、免予或不予处分程序规定、复核或申诉程序以及与党纪处分相衔接等内容(第四章)。

此外,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编外人员处分依据,社保非税业务参照适用,新旧规定的衔接和施行日期等(第五章)。

三、《处分规定》施行时间

《处分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家监委、中组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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